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一、电子取证法律地位逐步被确立
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普及后,与之相关的各类纠纷和案件随之增加,电子数据成为重要的证据。与物理证据相比,电子数据易于被修改或删除,电子数据取证主要是针对各类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计算机、手机、移动硬盘、U盘、存储卡等)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恢复和分析,从而真实、客观地反映介质中的数据记录,形成有效证据。
2009年所颁布宪法修正案,加入网络犯罪条款,取证需求开始在网安领域集中出现。2013-2014年,电子数据逐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年10月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加速了电子取证在刑侦、检察院中的渗透。
电子证据法律地位被逐步确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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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部电子数据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计算机技术和法律不断融合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的体现。现行法律法规大致有两类:一是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二是细化电子取证的程序:
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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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电子取证行业市场规模
随着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在社会中运用的不断深入,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应运而生,我国电子取证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市场饱和度较低,2018年我国电子取证行业市场规模为17.88亿元,预计到2022年我国电子取证行业市场规模增长至31.78亿元。
2017-2022年中国电子取证行业市场规模及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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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告: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5年中国电子取证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三、中国电子取证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我国电子取证行业头部市场集中度较高,CR5接近80%,其中美亚柏科的电子数据取证产品市占率约为42%,位于第一,其他玩家主要包括瑞源文德、盘古石取证等。
中国电子取证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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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数据取证架构分析
电子数据取证是针对计算机、手机、移动硬盘等各类电子数据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形成符合司法有效性的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全球信息数据量呈现指数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同时,电子数据独立司法地位也在不断提高。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而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自此电子证据在三大诉讼法中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数据取证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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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形势下电子数据实践挑战的新措施
身处大数据时代,面对电子数据司法实践领域一系列挑战,亟待相关部门作出改变以适应新形势。电子数据证据涉及法律和技术的交叉,因此需从技术、法律和人才三方面共同改革。从法律方面,在司法实践基础上,进一步融合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判断、鉴定等过程,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从技术方面,在发展电子数据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技术上的成熟做法并转化为技术标准,健全电子数据标准体系,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科学性。此外,应改变现有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法律技术知识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新形势下电子数据实践挑战的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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