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19
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对于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的不合理做法,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平台对消费者的责任,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权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